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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厂房强制拆除怎么办
2022-04-08 15:23:48 来源:哔哩哔哩 编辑:

仅下达征收通知,在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拆迁方就组织强拆行为。当事人该如何维权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2006年6月22日,某村村委会与A公司(文中均为化名)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转让15.2亩土地给A公司,转让价款30.4万元。A公司经工商登记,成立于2000年,经营地点在与某村村委会所签协议取得的土地上,经营范围为畜禽饲料、建材销售、养殖业、金精矿收购等,目前A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但未注销,本案被拆房屋为该公司成立时所建。

B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31日,经营范围为办公用品、建筑材料销售、矿产品收购销售,经营场所在A公司上述场地。2018年9月17日,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包括了某村与A公司所签协议的土地。

2019年6月10日,乡人民政府下设的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向B公司及张志和发出了通知:“因教育项目建设需要,你公司厂房属于拆迁范围,项目工作人员已多次上你公司做厂房拆迁工作,但截止今日你公司仍未签约。为保证该项目内的工程顺利开工建设,请于2019年6月10日前与乡政府签订房屋征拆和安置补偿协议,并迅速拆除厂房,支持县城重点项目建设和全县教育事业发展。

现根据书面报告,你公司在依法补偿的前提下,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如未在规定时间签订协议并实施腾地,乡政府将对你公司厂房进入司法拆除程序,并将于2019年6月11日起对项目内的所有拆迁对象采取停电措施,请你公司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好厂房征拆协议的签订并腾地。”

2019年7月14日,乡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原告的油漆房予以强制拆除,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志和在油漆房拆除时,向派出所报案,房屋拆除过程中政府对被拆房屋内的财产状况未进行证据保全,对财产未进行清点登记、妥善保管及移交。B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A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就被告2019年7月14日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一、A公司是房屋建设者,后因停办将房屋提供给B公司,B公司作为占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定认定原告属利害关系人,因此二原告向法院起诉的主体适格。

二、原告的油漆房被强拆之前,乡政府向B公司下达通知,要求B公司签订征拆协议并拆房腾地,如未在规定时间签订协议并腾地,乡政府将对厂房进入司法拆除,并将于2019年6月11日起对项目内的所有拆迁对象采取停电措施。根据该先前行为结合乡政府在答辩状中的自认,应认定乡政府组织了本案的房屋拆除。

三、乡政府在没有行政机关对原告作出行政决定的情况下,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原告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该行政强制行为违反了规定。在拆除过程中对室内的财产状况未进行证据保全,未进行清点、登记、保管和移交,亦属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确认违法。

关键词: 经营范围 行政机关 组织工作 重点项目 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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